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通知公告>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2 点击数:1380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的通知 

 合建协[201514

 

各会员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doc

          2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告示牌.doc

          3《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doc

 

                                                                 合肥市建筑业协会

                                      一五年六月一日

 

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和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且符合下列条件: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3、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市建筑业协会提交创建“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的目标,并在项目开工两周后,以文件的形式将创建“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作方案(计划)报建筑业协会一份;县、区(开发区)的工程还应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一份。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大门醒目位置悬挂“争创合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牌”,供社会监督(见附件1)。

第八条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综合验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第九条 市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及过程监督,秉承“好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工程项目参加综合验评,并对申报示范工地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申报工地主体结构层数1/2前,填写《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见附件2);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提出申报意见,经评估合格且符合条件的报送至协会;协会应在结构封顶前组织综合验评,并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合肥建设网上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危险性较大工程未进行辨识、评价、登记建档和公示的;

3、高大模板、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无方案(含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或不按方案落实措施的;

4、塔吊、人货电梯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拆不按要求告知、检测、验收、登记的,塔吊防外电、防碰撞措施不力的;

5、悬挑脚手架的悬挑型钢、悬挑高度超过规定的,悬挑层未用木板全封闭的或采用钢管悬挑脚手架的;

6、塔吊悬挑式卸料平台未与建筑物结构连接牢固的,人货电梯、龙门架安全防护门不符合规定的;

7、临时用电不符合“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外电防护不严的;

8、现场封闭不严的,三区分离不清的,或生活区内“五小设施”不全的;

9、现场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443号)文件要求设置临时设施的或工地食堂没有领取卫生许可证的;

10、项目专职安全员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和食堂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11、文明创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12、施工现场排污、噪音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得分为85分及以上,综合验评为合格。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在各级文明创建检查中被扣分的;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停工后仍不整改的;

4、其他有关规定情况。

第十四条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于专家现场复查时的交通、通讯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收取标准为:2万㎡以内1000元;2万㎡—10万㎡2000元;10万㎡以上3000元。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优良业绩,作为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按照《合肥市招标投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的奖励措施,合肥市建筑业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在全市通报表彰,其创建情况作为“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获奖业绩可记入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等参建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并授予申报单位及项目经理荣誉证书。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评审时要做到科学公正。对评审讨论过程中,评审人员发表的个人意见不得对外公布。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