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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5 点击数:1279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626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近期,庐江县、长丰县相继发生两起塔式起重机吊运钢管过程中钢管散落,导致物体打击,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建筑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1、起重吊装作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特别是在使用塔式起重机吊运钢管等材料时,必须划定吊运作业区,集中限时吊运;吊运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交叉作业必须有可靠安全措施,指挥信号清晰明确,沟通联络畅通,否则严禁施工。

   2、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绳、卸扣、绳夹、系挂点等规格、安装、使用、制作必须符合技术标准要求,起重机械作业之前,应对其钢丝绳、吊钩、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并进行试吊、试运。

   3、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司索信号指挥工等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吊运过程中不得随意更变指挥、操作人员。

   4、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位置,地面承载能力、与架空线路、现有构建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作业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程、使用说明书或设计文件进行操作。

   5、加强对塔式起重机的吊运现场监管。严禁使用劳动车等作为垂直运输吊运工具;严禁采用混合方式吊运钢管、卸扣(或钢丝绳)、箍筋等材料;严禁直接吊运大小、长短不一、不宜绑扎的物件,易散落物必须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吊笼的吊耳严禁采用螺纹钢制作,且底部和四周必须封闭严密,物件不得超过吊笼沿口;严禁采用塔式起重机吊挂泵管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和建筑起重机械作业安全生产规范标准,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吊运作业进行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单位要高度重视对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同时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生产安全。

    特此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5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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