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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网上公示督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3 点击数:4600
 

关于开展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网上公示督办工作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646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消除,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网上公示督办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大事故隐患公示范围

    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危险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包括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下列“10项重大事故隐患明确如下:

    1、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经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已下达停工整改,仍强行施工的;

    2、工程项目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项目负责人长期脱岗、缺岗,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与现场管理实际不相符或形同虚设、不按规定履行专职管理职责,企业不按照规章制度开展有效的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检查的,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现象严重且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3、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差,围挡不全、随意出入、地面不硬化、三区不分隔、材料乱堆、垃圾遍地、污水横流、现场扬尘和工地消防无措施或无有效、针对性措施等;

    4、深基坑支护超过预警值且不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5、脚手架变形严重,基础下沉或悬挑件薄弱、杆件不齐、连墙件缺少、剪刀撑不全、敞口处不按规范加固、超荷堆放等,脚手架整体安全无保证的;

    6、高大模板支撑基础不牢固,缺少扫地杆和纵向、横向斜撑杆,严重违反规范和专项方案的;

    7、现场配电线路乱拉乱接、顺地拖、随便挂,总(分)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规范要求(既基本安全要求),随意设置(放置),电线老化有破皮漏电现象,没有专业电工维护的;

    8、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大型起重设备机械的基础设置、安全装置、防护设施、附墙及缆风固定、起重钢丝绳等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安装验收(包括后续加节验收)结果与现场严重不符,缺乏必要的日常检查维护的;

    9、高处作业吊篮悬挑机构不可靠,缺少有效安全装置,钢丝绳断丝、松股、锈蚀、硬弯等损坏现场严重,交叉作业无防护,不从地面上下吊篮,吊篮内作业超过2人的;

    10、其他符合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可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二、重大事故隐患公示程序

    1、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上述“10项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责任单位下发书面《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2、对拒不整改的、整改不认真不彻底的或相同重大事故隐患在同一项目反复出现的,监督机构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网上公示督办申报表》(详见附件一),及时上报市城乡建委质安处。

市城乡建委质安处对监督机构上报材料及时汇总报委领导审批后,将《重大事故隐患网上公示督办表》上网公示督办(详见附件二)。

    3、重大事故隐患公示督办时间自上网之日起,至隐患消除止。

责任单位整改结束后,向监督机构书面申请取消网上公示督办信息,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及时书面向市城乡建委报告,按规定解除网上公示督办(详见附件三)。

    4、对未在限定期限内整改的,或未有效整改完毕的,监督机构及时下发书面《停工通知书》,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对上网公示督办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1、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把消大隐患、防大事故作为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积极主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安全生产。

    2、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积极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增强监督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辨识水平,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强化安全监管工作作风,督促责任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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