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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砂浆“禁现”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4-09-26 点击数:1470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砂浆“禁现”工作的若干规定
合建【2014】10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设计、审图、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面提升城市空气质量,严格控制建筑施工现场二次扬尘污染,现就我市建设工程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全面“禁现”时间要求:
    我市建成区(含各大开发区)2014年10月1日起建设工程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各县(市)建成区、巢湖经开区、长丰北城地区2014年10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2015年7月1日起所有建设工程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二、落实相关单位责任:
    1、建设单位要在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按照预拌砂浆的费用编制、审核工程预算和决算,并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承诺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中。
    2、设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拌砂浆技术标准,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设计说明内容。
    3、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预拌砂浆的应用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
    4、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程项目投标时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标书中,在施工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施工方案,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建设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必须是经过我市备案的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5、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现场管理,并在监理细则中明确预拌砂浆的监管内容及措施,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下达书面通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及时下发停工令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落实监管措施,把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严格监管。
    7、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企业的监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行业产品标准及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生产预拌砂浆,建立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交接验收、售后质量服务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制度,强化措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生产预拌砂浆应当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
    三、严格查处建设工程违反砂浆“禁现”的行为。
    根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违反“禁现”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1、凡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违反“禁现”规定的,一律按照合建?2014?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文件规定的处理措施给予处罚。
    2、对未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得参与建设工程评优活动;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对严重违反砂浆“禁现”规定且拒不整改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
    四、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理。
    根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企业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违反扬尘治理有关规定、提供不合格产品或以次充好的行为严肃处理:
    1、在市场监管过程中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产品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产进行整改,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产品经再次抽检仍不合格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收回其“产品备案证书”,并重新审查其备案条件。凡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一律清出市场。经重新审查符合备案条件且产品经省一级检测机构检验后出具产品合格证书后方可恢复生产。
    2、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而造成扬尘污染的,依照《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处以5000元罚款。整改完成后,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规定的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做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安排专人经常深入建筑施工现场检查落实情况,发现违反“禁现”政策的及时予以纠正。
我委将不定期对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落实“禁现”政策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严格按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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