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关于开展市级监管项目三方主体市场行为自查自纠的通知
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关于开展市级监管项目
三方主体市场行为自查自纠的通知
各市级监管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市城乡建委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工作要求,切实有效地发现和整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请立即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查处实施细则(试行)》(建市〔2014〕231号)文件,认真做好你单位参建工程的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014年11月25日前以在建工程项目为单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我处报送《合肥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自查表》(见附件)。凡未报自查表的、自查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项目,在全面排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罚,所建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特此通知
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
2014年11月19日
附件:合肥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自查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合肥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自查表
(监理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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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面积 |
M2 |
工程造价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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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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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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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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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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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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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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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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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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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上的监理单位与签订监理合同的监理单位名称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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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将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明确的监理业务,又转手委托其他工程监理单位具体负责监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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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监理合同的监理单位与实际开展监理工作的单位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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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通过采取合作、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将其承揽的工程监理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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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中一人以上与监理单位之间没有注册执业关系,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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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监理服务费收付关系,或者监理服务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收款单位与监理合同中载明的监理单位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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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情况 确认栏 |
以上是本单位对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查处实施细则(试行)》(建市〔2014〕231号)文件,对相关行为进行自查的情况,本单位对其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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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项目部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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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由监理单位填写,在“自查情况”栏填“有”或“无”。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的详细说明请另附页。